申请人:赵建波,男,1973年4月11日出生,汉族,住江苏省南京市。
申请人赵建波因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“连润158”号船舶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,并提供申请人赵建波的身份证、(2015)武海法商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、证明、(2016)鄂72执277号执行裁定书证实其享有的债权。
本院经审查认为,申请人赵建波提交的(2015)武海法商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申请人赵建波系“连润158”号船舶的船员,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赵建波船员工资的事实,且(2015)武海法商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因此,申请人赵建波申请登记的债权与“连润158”号船舶有关,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登记条件,应准予登记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“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,对提供债权证据的,裁定准予登记;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,裁定驳回申请”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申请人赵建波债权登记的申请。
申请费1,000元,由申请人赵建波预交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审判员 张黔鄂
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
法官助理潘媚
书记员刘园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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